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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规〔2023〕2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庆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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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6〕51号),现将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补偿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大庆市范围内(含四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内容执行。二、2026年9月30日以前(含2026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比例为30%,安置补偿费比例为7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四、对于本通告未明确列明品种的青苗,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专项评估,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五、我市涉及占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本通告执行。六、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规〔2023〕2号)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庆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大庆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肇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肇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杜尔伯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林甸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正文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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