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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的,70%用于安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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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牡丹江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2026年9月30日以前(含2026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的,70%用于安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过渡期间,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3年9月30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牡丹江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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